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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三个着力点 ​

日期:2022-07-0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唐震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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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所涉及的三类案件相关问题的系统分析。”


2021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 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将知识产权矛盾纠纷纳入重点领域开展源头化解工作,并提出要“系统分析本地区知识产权领域多发易发纠纷成因特点,推动完善预防性法律法规,加强示范性裁判指引”。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1年,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从33.5万件跃升至64.3万件,年均递增30.65%,比同期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总量年均增幅高出24个百分点。这一方面反映了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举国共识的背景下,权利人通过诉讼维护知识产权权益的需求空前高涨;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大体态势,表明现在亟待追根溯源,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治理体系。   结合地方法院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有必要对涉及以下三类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一、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互联网持续释放普惠效应。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数量达8.42亿,占网民整体的81.6%,我国已连续八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而伴随着电商平台规模的持续扩张,法院受理的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亦同步上升。例如,2014年至2018年,浙江法院共受理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5538件,占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总量的15.55%,其间审理的涉阿里系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分别为445件、1159件、2074件、3440件和5613件,五年间翻了近13倍。再如,2019年至2021年,上海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1.25万件,涉及拼多多、京东、1号店等电商平台的一审案件超过2.56万件,占比达22.75%。


从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来看,尽管涉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快速增长,但平台经营者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并不多见。其中,既有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知识产权侵权的注意义务而非审查义务的原因,也有各电商平台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便捷的平台纠纷解决机制,并在先处理大量诉讼隐患的原因。但问题在于:在“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日益完善的今天,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为何还持续上升?是因为电子商务的便捷性而导致原先线下存在的知识产权纠纷在线上集中显现,还是因为电商平台管理仍然存在制度性疏漏而容易诱发知识产权侵权?


事实上,不少法院已经对涉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进行过专题分析,但这些研究主要聚焦于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相关法律责任的厘定,而对知识产权纠纷的源头性治理关注不多。比如,各大电商平台上的知识产权纠纷表现出同质性还是各有特色,哪一类知识产权纠纷占比最高,纠纷性质、数量多少是否与入驻平台的经营者成分具有关联性,侵权行为人是否存在着变换平台或行为形式的现象,侵权成本和非法收益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系,电商平台内部治理模式如何才能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诉源治理产生最优效应等等。客观而言,目前在点上尚缺乏“解剖麻雀”式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成因分析;在面上则缺乏各大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实效的横向比较,无法为有效减少该类纠纷提供实证依据。当然,有些问题超出了地方法院甚至法学的研究范畴,需要引入社会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更高的层面、以更宽广的视野研究问题。


二、知识产权纠纷商业维权案件


通常而言,知识产权纠纷商业维权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商业化运营方式,挑选和委托专业维权机构,就其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进行批量性维权的行为。实践中往往有四个步骤:一是权利人在相关专业领域挑选维权代理商,以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居多,某些时候还存在竞价招募的现象;二是维权代理商进行市场调查,测定侵权规模,评估赔偿数额;三是维权代理商根据评估结果与权利人签订商业维权协议,约定赔偿款项分成比例或者直接买断一定期间特定区域的维权权利;四是维权代理商根据权利人授权协议,实施维权行为,包括与侵权人自行和解、行政投诉、提起诉讼等,最后按约分配所获赔偿款。这种商业维权模式建立在权利人正当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诉求基础之上,既避免了权利人四处亲力维权造成的维权成本高昂的弊端,又有利于发挥专业机构的职业特长,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因而被知识产权权利人普遍认同,在相应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领域颇为盛行。


但是,由于商业主体“利润最大化”的天性使然,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容易背离“保护权利”的初衷,转而异化为“逐取利润”的工具。实践中“碰瓷维权”“钓鱼维权”“放水养鱼维权”等现象时有发生,如有的将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上传互联网,却不设置任何权利提示或联系信息,在他人擅自使用后提起侵权诉讼主张赔偿;有的在平台销售商没有实际销售侵权商品的情况下,主动联系要求其进货并销售,然后起诉销售侵权;有的提前公证侵权事实却不起诉,坐等侵权规模扩大后再行诉讼,并以对方侵权时间长为由主张高额赔偿;还有的故意放纵制假源头不予追究,却四处起诉销假商户,通过撒网式诉讼获取超过自身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应当承认,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模式有其正当性基础,但经济利益的驱动导致一些维权主体不以消除侵权行为为目标,反而追求侵权事实“多多益善”。而诉讼制度是国家设置的权利救济路径,绝非商业主体的逐利渠道。商业维权目的的异化和手段的不当客观上损害了诉讼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也影响了法院审判职责的有效履行。如何进一步完善预防性法律法规,规范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行为,既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又有效防止商业维权异化成为不当牟利的手段,无疑是当前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销售侵权假冒商品刑事案件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知识产权矛盾纠纷最激烈的表现形式。目前在全国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占比最高的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例如,2017年至2021年五年间,上海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156件,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达到1192件,占比高达55.28%,超出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其他5个罪名案件数量的总和。需要注意的是,该罪为侵犯商标权类犯罪中的下游犯罪,上游犯罪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同期两者数量合计为841件。目前销售侵权假冒商品案件明显偏多而假冒注册商标或商标标识案件相对较少,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制假售假的犯罪链条并未斩断,侵犯商标权类犯罪的源头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同时,大量案件事实显现,制假源头相对集中于某些特定区域,并呈现出反复滋生的特性。


此外,经验事实表明,纳入刑事犯罪打击的制假源头往往也是线上或线下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商,只是由于某些时候证据尚不充分、确凿,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侵权人责任。目前尚缺乏相关实证分析报告,无法验证制假销假刑事案件与批量性的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民事案件之间的关联度。比如,打击了一个制假销假的刑事犯罪源头,是否可以因此将一批民事侵权诉讼隐患消解于萌芽之中?或者审理了一批民事侵权案件,是否可以顺藤摸瓜发现制假销假的刑事犯罪源头?而这种关联分析可以为我们优化刑民衔接程序,实现知识产权纠纷源头治理的良性循环提供实践依据。


我国正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也在努力展现我国知识产权治理的成效,塑造知识产权保护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对此,有必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调查研究,精准施策,总结实践经验,提炼治理规则,切实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的完善贡献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