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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富商标案终审结案 南社布兰兹胜诉

日期:2021-01-21 来源:中华网财经、北京商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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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琛与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于近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据了解,“奔富”商标一案在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李琛的上诉。


对此,奔富葡萄酒相关负责人表示,富邑葡萄酒集团早在2020年4月就宣布成功在中国注册了其标志性葡萄酒品牌Penfolds所对应的中文商标“奔富”。

事实上,这起“商标”案件,早在2011年就已开始。据了解,富邑集团子公司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社布兰兹”)2011年在中国大陆注册“Penfolds”英文商标,使用商品为葡萄酒。同年,南社布兰兹在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奔富”中文商标,因与李琛注册的“奔富”系列商标近似被驳回,2013年复审再被驳回。因不服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南社布兰兹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均被驳回。2014年,富邑集团向国家商标局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申请让法院撤销李琛持有的奔富商标。直到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上述法院判决和决定。同年8月,原国家商标局对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奔富”中文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Penfolds”共同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二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李琛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上具有一定近似性,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其“Penfolds”商标与中文“奔富”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对应关系。

高院还认为,大量证据证明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的“奔富”品牌葡萄酒在中国市场已具有一定影响。诉争商标申请人作为葡萄酒行业的同业经营者对此理应知晓。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并无不当。

基于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李琛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