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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提审“金银花”案,94年撤销裁定成焦点

日期:2022-11-09 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澎湃新闻、财联社等 作者:玄袂 又青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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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花.jpg


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金银花”商标侵权纠纷案公开开庭。


此前,“金银花”大规模维权事件一度引发社会热议,其中的通用名称问题、商标撤销疑云都引发行业人士关注讨论,受此影响,随后南京中院、四川高院等法院对其二审、再审的“金银花”案均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法的审理结果,势必将对“金银花”系列案件的相关主体、各地法院产生重要影响,将决定案件的走向。


01庭审速递


在今日的时长1小时多的公开庭审中,法院和双方当事人讨论的问题,重点围绕28年前的那份裁定书,即(1994)商评字第15号“金银花”商标注册不当裁定书。


这份裁定书载明,重庆日用化工厂对上海红星日用化工厂(即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前身)提出了商标注册不当撤销申请,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该商标予以撤销。


裁定.jpg


(94年的撤销裁定)


商标.png


(涉案“金银花”商标)


根据94年撤销裁定书,双方当事人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观点: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诗妍生物日化有限公司)认为:


根据《商标法》(1993年)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存在碧丽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公告的可能性,“撤销注册商标公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自1995年3月28日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经被撤销,碧丽公司发起的商标侵权之诉缺少权利依据。


并且,国家知识产权于2022年9月6日作出的撤销核准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转让、续展的决定,也进一步证明了涉案商标权利基础的缺失。


公告.jpg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观点:


94年撤销裁定虽然出了公告,但未送达给红星日用化学品厂,程序上存在不当。


由于送达程序缺失,且后续续展程序、转让程序的顺利进行,难以使红星日用化学品厂或相关关注者对“金银花”商标权利稳固性产生质疑。


红星日用化学品厂提交了答辩意见,但在裁定书中并未载明。


被申请人已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中止审理。


02案情回顾


此案一审裁判结果为,涉及侵权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毁全部侵权商品、赔偿碧丽公司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碧丽公司是第603857号“金银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商标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经当庭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为花露水,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被诉侵权产品在瓶身正面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金银花”标识,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将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进行隔离对比,二者在读音、文字、含义、排列顺序上均一致,仅字体不同,二者在整体结构和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被控侵权商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易辨别,容易让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来源于碧丽公司,导致误购,侵犯了碧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指出,虽然金银花作为一种草本植物成为部分花露水产品中的原料,但碧丽公司所持有的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注册于1992年,经过碧丽公司的宣传使用和经营推广,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如被诉侵权产品需要表述其含有金银花成分,应当以善意的方式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标注。而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在瓶身显著位置突出标注“金银花”字样,属于不正当使用。


对于赔偿数额,由于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等,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商品的合理利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碧丽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一审被告创美公司赔偿碧丽公司6万元,一审被告苗龙公司对其中的6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在最高法3月宣布提审该案后,江苏南京中院、四川高院等法院,对其二审、再审的“金银花”案均裁定中止诉讼。


广东中山中院在二审中直接对两起金银花商标案改判,撤销原支持碧丽公司的一审判决,改判被诉企业不构成商标侵权。


广东中山中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创美公司是否侵犯了碧丽公司第60385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金银花”商标属于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商标权人不能独占商标标志原属于公共领域的那些初始含义。金银花”通常是指植物名称,其具有清热解毒的功效,花露水则是通用商品名称,而被诉侵权花露水的主要成份就是金银花提取物。


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创美公司有恶意使用碧丽公司“金银花”商标的主观故意,故创美公司在其生产的花露水商品上使用“金银花花露水”字样是非商标意义上使用他人的具有描述性的商标标志描述自己的商品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创美公司不构成侵犯碧丽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03事件始末


“金银花”商标纠纷始末


1991年"金银花"商标由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申请注册,注册号为603857,注册门类是第三类,包括化妆品、润肤液、香水、爽身粉、美容膏。


1994年初红星日化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碧丽化妆品公司。


1997年碧丽公司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包括"金银花"等诸多商标在内的资产一并转入改制后的民营企业。其后,碧丽公司股东将公司出售给另外一个自然人股东。


2016年碧丽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


2018年底手持"金银花"商标的碧丽公司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开始陆续起诉金银花花露水生产企业。


今年1月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其持有“金银花”商标,在全国发起数百起商标侵权诉讼,索赔超千万元。绝大多数法院在一审中均判决碧丽公司胜诉,并判被诉企业赔偿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3月最高法宣布提审金银花商标案,但一直未宣判。


6月24日、30日广东中山中院在二审中直接对两起金银花商标案改判,撤销原支持碧丽公司的一审判决,改判被诉企业不构成商标侵权。


8月广东中山中院在二审中直接改判碧丽公司败诉。在全国多家高院提审该案后,碧丽公司表示撤回原起诉;8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了一份送达公告。公告内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撤销核准第603857号“金银花”注册商标转让、续展的决定。


9月碧丽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由专业团队提起行政诉讼。


11月8日最高法提审“金银花”商标纠纷一案


据相关代理律师统计,碧丽公司的金银花商标案自2019年开始批量发起,约有200多起,每起索赔10万元左右,总索赔金额超千万元。

实际上,“金银花”商标早在1994年就被撤销。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金银花”商标档案显示,涉案603857号金银花商标系1992年由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注册,1994年1月27日,金银花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并被要求交回《注册商标证》。撤销理由包括,该商标用在化妆品中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违反了《商标法》,“已属注册不当”。撤销公告时间为1995年,且根据当时法律,该裁定为一裁终局,不能复议。


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被撤销后又经历了多次转让和续展。但该被撤销商标在未显示权利恢复的情况下,却“死而复生”进行了两次转让,并最终于2010年左右由碧丽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经过三次续展,其有效期到2032年7月29日。2019年起,碧丽公司开始批量进行金银花商标维权诉讼。


04案件启示


近年来,类似的维权事件不在少数。从2021年的潼关肉夹馍起诉“潼关”字样小吃店到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青花椒”商标起诉多家四川餐饮店,再加上此案中“金银花”商标本身就存在重大权利瑕疵,导致本案备受关注。


江西省消毒产品协会曾公开指责,“碧丽公司目前的所谓商标诉讼是拿着不具备权利基础的商标碰瓷式维权,是恶意敛财,这种行为已经引起了行业公愤。


有观点认为,就案件本身而言,金银花属于公共领域的通用名称,不具备法律范畴中的显著性意义。《商标法》亦有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上海碧丽起诉花露水生产企业侵权,法律不能支持。国家知识产权总局撤销商标,也是回归商标权利保护的本源,合理、合情、合法。被批量起诉的多家企业终于可以放下担忧,继续正常的商品生产和销售。


除了解决金银花的纠纷,本案还有许多地方值得深思。


例如,“金银花”商标早在1994年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此次撤销相当于又重申了当年的决定。既然如此,为何2002年又得以续展?当年的是否存在问题?此前一些地方法院判决上海碧丽胜诉,但既然商标早就无效,其判决依据又何在?在本次最高法的提审中,法院及双方当事人也对该问题进行了讨论。


此外,对于类似维权事件的处理方式,除了商标无效、官方谴责之外,有关方面应当处以罚款,提高其违规成本。受影响的企业也应当主动维权,依靠法律武器反诉,以此警示后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