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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产品被诉侵犯维他奶商标判赔180万

日期:2022-12-08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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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可口可乐上海公司、可口可乐东莞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据判决书,因侵犯维他奶公司商标权,可口可乐上海公司、可口可乐东莞公司被判定赔偿维他奶公司180万元,太古可口可乐公司对其中6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可口可乐一方败诉后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据判决书,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可口可乐装瓶商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棠汇(广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侵犯维他奶公司第15252796号商标权。


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四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产品阳光柠檬茶(PET)瓶贴上使用与15252796号商标近似的商标,停止生产、销售、推广宣传该产品;立即销毁涉案产品库存的成品、半成品及带有侵权标识的瓶贴、宣传材料、商业手册等并删除有关产品的推广宣传内容;赔偿3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柠檬图案与第15252796号注册商标相比较,在主要要素、颜色组合及整体布局等方面均基本一致,仅在有无柠檬籽、叶片位置以及色调和果肉等细微处存在差异。被控侵权阳光柠檬茶(PET)产品使用的被控侵权柠檬片图案标识与维他奶公司主张的权利商标构成相似,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来源与涉案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一审法院认定构成商标近似,被控侵权阳光柠檬茶(PET)产品为侵害了第15252796号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0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可口可乐上海公司、可口可乐东莞公司、太古可口可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维他奶公司第15252796号商标权的行为;可口可乐上海公司、可口可乐东莞公司连带赔偿维他奶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80万元,其中太古可口可乐公司对其中6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可口可乐上海公司、可口可乐东莞公司、太古可口可乐公司在有关微信号以及《南方都市报》中缝之外的版面刊登声明,以消除商标侵权所导致的不良影响。


对此,可口可乐上海公司、可口可乐东莞公司、太古可口可乐公司三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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