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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频小芯片引发千万元大索赔

日期:2023-01-1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祝文明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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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专利权人高达1009万元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对一起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引发了业界关注。


在该案中,上海猎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猎芯公司)以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被侵犯为由将南通至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至晟公司)起诉至法院。苏州中院经审理认定至晟公司所生产的NV7644型号射频前端芯片落入猎芯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存在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在业内人士看来,苏州中院的此次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旨在加大司法制裁力度,有利于规范行业发展秩序。


起诉芯片专利侵权


猎芯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是一家专业从事射频前端芯片研发的企业。2019年8月,猎芯公司提交了名为“一种射频前端芯片”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20年3月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921304118.8,下称涉案专利)。2020年4月,猎芯公司采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设计架构,推出高集成度产品。


产品上市不久后,猎芯公司发现至晟公司销售的NV7644型号的射频前端芯片涉嫌采用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涉嫌侵犯猎芯公司的上述专利权,且侵权规模巨大、获利丰厚。猎芯公司经公证取证后将至晟公司诉至苏州中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9万元。


至晟公司成立于2016年,同样是一家专业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业务的企业。其公司网站上展示了该公司生产经营的系列前端射频芯片,包括NV7643、NV7644等多个型号。


在被猎芯公司诉至法院后,至晟公司随即于2021年12月底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苏州中院也因此中止了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


在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于2022年4月作出审查决定,在猎芯公司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24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提出惩罚性赔偿


苏州中院在该专利权无效决定作出后,恢复了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经过三次庭前会议,于2022年10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猎芯公司主张,由至晟公司许诺销售的NV7644型号芯片,落入其经修改后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11及24的保护范围。


猎芯公司诉讼代理人表示,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射频前端芯片是一种全新产品,基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制造的产品相比原同类产品在晶片颗数、贴片元器件数等均大幅减少,并且降低了封装难度。被诉侵权产品高度还原了猎芯公司基于涉案专利设计的射频前端芯片,完全等同于涉案专利技术。


律师表示,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市后,猎芯公司专利产品被迫持续降价,利润大幅降低,被迫降价后销售的产品存在价格侵蚀损失,该部分损失由至晟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由于至晟公司存在侵权恶意,应当对其施以3倍惩罚性赔偿。


至晟公司对NV7644型号芯片系其产品并无异议,但认为该芯片并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11及24的全部技术特征。


至晟公司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一个产品推向市场是一个极其复杂和浩大的工程,涉案专利只是其中描述了一些粗略简单的连接与摆放,对产品的封装形式、引脚定义没做阐述,对晶圆和基板所实现的具体工艺、方式没有阐述,对组装的条件和效果也未做阐述。另外,涉案专利对产品利润贡献率不足5%。


一审支持高额索赔


苏州中院结合在案证据后认为,至晟公司生产销售的NV7644型号射频前端芯片具备与涉案专利1至11及24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至晟公司侵犯了猎芯公司的专利权,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专利对产品的贡献率如何确定问题上,苏州中院认为,应综合考虑专利相比现有技术的技术革新或改进、专利的市场价值、专利在产品生产销售各环节中发挥的作用,尤其是在利润实现中发挥的作用,同时还应考虑被诉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市场竞争关系。据此,法院认定涉案专利对于涉案产品利润的贡献比例应当在65%以上。在此基础上,依据猎芯公司专项审计报告举证其专利产品2021年度平均销售利润,认定猎芯公司因侵权遭受的损失至少为745万元。


法院认为,至晟公司与猎芯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至晟公司应当知晓直接竞争对手猎芯公司的专利产品;在该案诉讼发生后以及在涉案专利经过无效宣告请求程序被维持有效之后,至晟公司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且根据其自行披露的交易合同,侵权产品大部分是在猎芯公司起诉后进行销售,即至晟公司在猎芯公司起诉、专利权维持有效后不但没有停止生产、销售,反而扩大了侵权规模。此外,至晟公司侵权规模较大,且至晟公司在诉讼中两次刻意隐瞒侵权产品数量,应认定存在隐匿侵权证据的情节。基于上述原因,可以认定至晟公司具有侵权故意,且存在侵权规模巨大、隐匿侵权证据等严重情节,猎芯公司所提至晟公司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合理。据此,法院对猎芯公司所提1000万元损害赔偿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苏州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并判令至晟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律师表示,该案中,至晟公司不存在无法提交其掌握的与被诉侵权产品有关资料的客观障碍,但在法院两次责令提交的情况下,均刻意隐瞒提交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相关资料,阻碍法庭调查,且制造、销售侵权产品数量巨大,持续时间长。“因此,在一审期间我方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并得到了法庭支持。”


一审判决后,至晟公司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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