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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和解案

日期:2023-03-28 来源:罗庄区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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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罗庄法院化解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因软件著作权问题积怨已久,在主审法官的努力下,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让两家企业重新握手言和,以调解手段减轻了双方企业诉累,服务好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诉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主张原告是“管虎ERP管理系统V1.0”软件著作权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称被告曾某在抖音、快手平台分别注册帐号,制作、发布一系列视频,恶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对原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在抖音、快手发布的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视频;被告曾某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相关抖音、快手账号置顶发布公开致歉声明60天,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被告辩称,原告与其曾为合作关系。曾某于2015年自主研发橱柜衣柜订单生产管理流程监控系统(智科Erp系统),主要从事全屋定制工厂信息化生产管理。该系统于2016年3月1日首次发表, 2019年1月10日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级证书。


“合作伙伴”


2017年11月份,原告梁某购买了曾某智科Erp系统使用权限,使用周期一年,曾某将该系统具体操作方法等细节告知梁某,双方首次开展业务合作。2018年9月份,梁某来到湖南长沙与曾某协商软件合作事宜,想与曾某合作销售智科Erp系统软件,为更好开展合作,曾某就智科Erp系统更多细节如实告知。2018年12月28日,梁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曾某使用系统第二年服务费500元,但未就合作事宜给予回复。


“竞争对手”


2019年1月2日,梁某成立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门窗生产管理系统开发、销售、服务等。2021年,曾某发现梁某公司销售“大管家Erp”系统的工作人员不断向自己的客户推销产品,并诋毁智科Erp系统,说智科Erp系统是模仿的“大管家Erp”。对此,曾某多次与梁某联系交涉无果后,便就“大管家Erp”与“智科Erp系统”制作视频对比,希望以此证明自身系统的合法性,消除“大管家Erp”对自己造成的不良影响。


答辩意见


曾某认为,自身不存在名誉侵权行为,原因有两条:


第一,承上所述,曾某主观上没有过错,发布视频的目的是证明“智科Erp系统”的独创性及在先使用性,消除客户对自己的消极认识,且视频内容客观真实,无虚构事实的情况。曾某发布的“大管家Erp”与“智科Erp系统”对比视频共六篇,在账号为“zhikexitong”的名下发布,梁某证据材料中所提及的“铭创软件智科”和“智科Erp全屋定制系统”账号非曾某账号,与本案无关。曾某发布的视频主要内容,是就“大管家Erp”与“智科Erp系统”界面、功能、操作逻辑、结构等方面作出对比,视频中提及“智科Erp系统”的首次发表及著作权证书,以此证明软件的独创性及在先使用性。通观六篇视频不难看出,曾某无任何侮辱、诽谤语言,而是以事实性言论阐述观点,始终保持客观性及中立性。在梁某恶意向曾某客户散布不实信息的情况下,曾某对此作出澄清说明并无不当,且曾某保留对梁某涉嫌抄袭行为的诉讼权利。


第二,涉诉六篇视频遭梁某质疑后,相关视频随即下架。截止下架前,每条视频转发量为0,评论数不超过5次。曾某账号在该网络平台上不具有较大影响力,不会给梁某造成实质上的影响。曾某认为从双方著作权证书取得时间、发表时间,梁某使用曾某软件系统情况,曾某客户的聊天记录等诸多方面不难看出,曾某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达成和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主持调解,从全面化解纠纷出发,引导当事人向前看,指出双方都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公平竞争,而不是互相进行负面评估,互相的负面评价会对营商环境造成损坏,不利于双方的发展,双方还是应当向前看,尽快化解纠纷,专心经营发展。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体会到了法官的良好出发点,积极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曾某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版权)【原告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是大管家ERP管理系统V1.0,被告曾某的计算机软件是橱柜衣柜订单生产管理系统V5.0(智科Erp)】,不再对各自版权互相评价,双方删除所有的相关评价的视频;双方同意将该调解书上传至各自的“抖音”账号至少保留十日。”。双方代理人签字后,当庭握手言和,表达对协议的满意。


典型意义


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彻底化解纠纷,是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案中当事人对对方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做负面评价,损坏了营商环境,必然是双输的结果,通过法院调解,引导双方向前看,达成调解协议,彻底化解纠纷的同时优化了营商环境,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