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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二审认定福建山姆公司等使用“山姆”标识的行为构成对沃尔玛的不正当竞争

——多个“山姆”对垒终见分晓

日期:2018-11-1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姜旭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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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姆安全食品、山姆自贸商城、山姆生鲜食谱……市场上出现的多个“山姆”,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沃尔玛公司)旗下的“山姆会员商店”有什么关系?


因认为福建榕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榕金集团公司)、福建榕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榕金网络公司)、福建山姆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福建山姆公司)在实体店铺、网络店铺、微信公众号等中使用了与自己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相同的“山姆”字样,其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沃尔玛公司一纸诉状将三被告起诉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30万元。福州中院一审判决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沃尔玛的不正当竞争,并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200万元。沃尔玛公司与三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提起上诉。近日,福建高院对该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因沃尔玛公司及其山姆会员商店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该案引起社会较高关注。


“山姆”名称引发争议


榕金集团公司注册成立于2012年4月20日,榕金网络公司、福建山姆公司是其子公司,经营范围覆盖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等。其中,福建山姆公司经营了“山姆大院”门店,在门店指示牌、店员服装、冷藏柜等处使用了“山姆大院”“福建山姆安全食品”“山姆自贸商城”等包含“山姆”文字的标识;榕金集团公司则在食品的包装袋上使用了“山姆安全食品”等标识,相关商品由福建山姆公司负责销售等。此外,三家公司还开设了山姆安全食品(跨境商城)、微信公众号等线上销售渠道,并开设了线下提货点。与此同时,广东山姆冷链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将其注册持有的第35类“环球山姆”、第29类“环球山姆冷链”和第35类“山姆味来”等3件文字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许可给榕金网络公司、福建山姆公司使用。


不过,三家公司的行为引起沃尔玛公司的不满。沃尔玛公司向福州中院起诉称,山姆会员商店是沃尔玛公司旗下的高端会员制商店。自1996年8月12日中国第一家山姆会员店落户深圳后,如今已在中国多个城市设立商店。经过沃尔玛公司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山姆”已与沃尔玛公司的知名服务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发挥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益。三被告擅自在百货零售服务、商品包装、企业字号中使用“山姆”,存在“傍名牌”故意,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沃尔玛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在实体店铺、网络店铺、微信公众号、产品或宣传资料上使用“山姆”;判令福建山姆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山姆”字样;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等共计530万元。


一审认定构成侵权


福州中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在“山姆”是否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问题上,沃尔玛公司主张,“山姆”系该公司所提供的百货零售服务的特有名称。三被告则认为,“山姆会员商店”才是是沃尔玛公司的服务名称,“山姆”本身不具备特有性,该名称并非沃尔玛公司的首创,并且该名称主要用于指代美国国家形象。对此,福州中院结合在案证据认为,沃尔玛公司多年来有意识地使用和宣传“山姆”指代该公司投资经营的山姆会员商店,使得“山姆”成为服务的核心标识,足以使山姆会员商店经营地域范围内的消费者建立起“山姆”与山姆会员商店的联系等。使用于山姆会员商店所提供的百货零售服务中的“山姆”文字,具备了区分同类服务并指示服务来源的功能,应认定为服务的特有名称。


在三被告被诉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上,沃尔玛公司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沃尔玛公司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其主观目的是攀附沃尔玛公司的商誉,是恶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则辩称,三被告对包含“山姆”名称的使用主要用于说明公司提供的食品等是采用美国食品标准,没有攀附沃尔玛公司的意图;并且该名称主要是在零售的食品上使用,没有在零售服务中使用。对此,福州中院认为,一方面,三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对“山姆”标识与“美国食品安全标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说明。另一方面,即便存在此类说明,基于沃尔玛公司在先使用的“山姆”服务特有名称的知名度,三被告没有理由不知道沃尔玛公司经营的山姆会员商店的核心标识是“山姆”,此时应当遵循权利避让原则。三被告对“山姆”标识的使用方式在意图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客观后果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服务提供者福建山姆公司与沃尔玛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构成擅自使用沃尔玛公司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行为,构成对沃尔玛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此外,福州中院经审理还认为,鉴于三被告经许可有权使用涉案商标,且涉案商标目前尚未被主管部门撤销或宣告无效,故三被告在具体经营活动中仍可依照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规定,规范涉案商标。在赔偿数额上,福州中院酌情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沃尔玛公司与被告三家公司不服,均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沃尔玛上诉请求二审判令三家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判令福建山姆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山姆”字样;判令三家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等512万元。三家公司则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沃尔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等。


福建高院受理该上诉案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山姆”文字是否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问题上,福建高院综合山姆会员商店提供零售百货服务的时间、服务区域、销售额和消费对象的范围广度以及沃尔玛公司对山姆会员商店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因素,认定“山姆会员商店”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知名商品(服务)。三家公司主张“山姆”不具有显著性,“山姆会员商店”这一名称只有进行完整的叙述性描述才属于特有名称的主张不能成立。


在沃尔玛公司上诉请求判令福建山姆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山姆”字样问题上,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福建山姆公司在从事与商品零售有关的经营活动中,因突出使用“山姆”字号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在没有证据显示福建山姆公司在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时亦存在不当使用“山姆”这一特有名称且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况下,福建山姆公司仅需在经营活动中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即可。因此,一审法院判令福建山姆公司在从事与商品零售有关的经营活动时,应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企业字号“山姆”并无不当。


另外,在判赔数额确定等问题上,福建高院经审理均支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