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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330万!销售假冒“3M”口罩某大药房三人被判刑

日期:2021-10-12 来源:朝阳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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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6日下午3点,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舆情监测信息:有网民通过微博质疑其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29号兴隆家园“康佰鑫大药房”门店购买的“3M”口罩涉嫌假冒商品。


经查,该门店的实际经营主体为“北京康佰馨好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执法人员发现该门店现场从事口罩销售,其中包括636个(318袋)舆情所述的带有“3M”商标标识的口罩,型号为“9001V”。执法人员要求该门店员工就“3M”口罩的进货来源、销售记录等情况进行举证。该门店员工李某某向执法人员陈述:店内销售的“3M”口罩统一由上级公司“北京康佰馨好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配送,其来源的相关资质无法提供。另外店内本身的收银系统内并未录入“3M”口罩的商品编码,并且购买该批口罩的消费者实际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因此无法准确提供该批次口罩的销售记录。


店员陈述的内容,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觉。考虑到商标权利属于私权利,商标侵权的认定需要注册商标权利人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鉴定,执法人员立即与“3M”商标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取得了联系,就现场检查情况与其进行沟通。彭先生通过微信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产品真伪的辨认方法,并初步认定上述口罩为涉嫌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对上述636个涉案商品进行扣押。


同时,执法人员从店员处了解到,该门店所在的朝阳区兴隆家园社区,在当日中午,以12元/个 (24元/袋)的单价从该门店处购买了250个(125袋)“3M”口罩,共计3000元,该门店也向社区出具了购物凭证。执法人员现场联系了社区工作人员,就涉案商品实际销售价格,进行了证据保全。


1月26日晚11点,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决定对“北京康佰馨好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办案人员连夜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实际负责人)进行了第一次询问。李某在询问中向执法人员作出以下陈述:其个人于2019年1月23日下午2点至3点之间,从位于朝阳区“雅城二里”的住宅处,自行驾车经过国贸,前往十八里店乡十里河“大方国际养生城”。在大厦二层电梯(直梯)右转约15米的李姓流动摊贩处,以6.5元/个的单价,一次性采购了10箱涉案商品,共计5000个。其支付方式为现金,一次性支付了32500元,没有发票和收据。因此,涉案商品具体来源无法提供。另外,上述5000个口罩的销售均由其提供给“北京康佰馨好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旗下各门店(各分公司),除被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的636个口罩,其余的均已实际销售。


办案人员将相关情况上报后,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当天晚上作出以下工作安排:一是向“大方国际养生城”的相关人员核实李某陈述情况的真实性,二是彻底排查“北京康佰馨好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及其他在朝阳区内的关联主体是否仍然存在销售涉嫌假冒“3M”口罩的行为。


1月27日,办案人员在北京康佰馨好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十里堡分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综合楼一层底商”的住所处,再次发现拟作下架处理的2530个(1265袋)涉嫌假冒3M口罩,当场进行扣押。而这一事实,也与李某在26日晚的陈述内容,出现严重出入。


27日晚,办案人员连夜对李某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在询问过程中,李某无法自圆其说,也无法就涉案商品来源进行举证,甚至一度情绪失控。同时,办案人员也得到了“大方国际养生城”方面的反馈信息:李某陈述的“大厦二层电梯(直梯)右转约15米”区域内,并不存在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的商户。


办案人员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一边通过询问用言语稳住李某,一边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报了相关情况。


后经市局执法总队协调,1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介入调查,向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详细了解情况。


1月30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实施抓捕,在朝阳区金盏乡某处将其抓获。办案人员根据李某供述,联合市局稽查总队及公安部门同志,在位于通州区张家湾某小区内起获涉嫌假冒3M口罩共计21135个,当场作出扣押。后经3M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三批次涉案商品均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权利人也出具了相应的辨认意见。


30日晚,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将扣押的上述三批次口罩抽样送“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委托检测。检测机构依据 《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 2626-2006)检测标准,判定鉴定样品过滤效率不符合(KN90)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并且当事人明确可供计算的违法经营额为291612元,已符合《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3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


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本案于2020年2月7日移送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理,并于同日将移送情况抄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其从犯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判处其从犯罗某某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250元万,并追缴三人违法所得330余万元。


李某等三人不符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


8月2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三人上诉,维持原判。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作为防疫物资必备物资,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口罩的销售者们理应在采购时理应严格把关,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然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为了牟取不正当暴利,使得数量巨大的假冒口罩流入市场。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恶劣,已构成犯罪。查处当事人的相关行为,极大地在疫情防控期间震慑了不法商贩,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