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仨员工私自制销产品牟利,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被判刑

日期:2019-12-11 来源:沈阳晚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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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因掌握公司产品的秘方和销售渠道,某科技公司的三名骨干员工利欲熏心,弃保密协议不顾,偷偷在外成立公司制作销售产品牟利。东窗事发后丢了饭碗不说,还因触犯法律面临牢狱之灾。


案情回放:觊觎利益,仨员工窃机密


某科技公司开发生产的某反渗透膜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为了保持优势,公司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对形成的商业秘密十分看重。公司通过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对商品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价格等经营秘密及配方、工艺流程、图纸等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本以为有了这层保密协议作为保障,商业机密便可以得到保护。不料事与愿违。


公司高管叶某掌握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价格等经营秘密;赵某作为工艺研究工程师,是配制配方、工艺参数及配制作业流程的编制人;宋某任电气工程师,掌握刮膜、复膜图纸等技术秘密。三人均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


三人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情况下,串通共同成立公司,依靠三人掌握的公司技术、配制配方、工艺参数、配制作业流程及客户渠道等商业秘密生产相关产品,造成某科技公司375.468万元的经济损失。


东窗事发后,三人被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裁判: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权利,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甚至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依法制裁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保护企业产权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公平竞争,保障企业投资、创新、创业的重要措施。


本案被告人恶意串通,违反保密义务,获取、使用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共同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后果特别严重,叶某等三人不仅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因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叶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宋某、赵某另案处理)


法官说法: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


法院表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是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对被告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惩处,体现了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导向,保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维护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人民法院依法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通过刑事手段对商业秘密进行有力保护,有利于促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企业经营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