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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丨京东方起诉三星专利侵权;“革命小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改判

日期:2023-05-06 来源: 作者: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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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6


资讯速览:


1.京东方起诉三星专利侵权


2.“革命小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改判


3.VMware专利侵权Densify,或将赔付8450万美元


4.消费电子行业最大的专利池管理机构Via LA诞生


5.两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案


6.作品“维权”不成反被法院开罚单


7.印度法院裁决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权寻求禁令救济



01 京东方起诉三星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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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信息显示,近日,京东方科技集团(下称“京东方”)新增多则开庭公告。原告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成都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包括上海三星半导体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东莞三星视界有限公司等多家三星相关公司(下称“三星”)。案由均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将于5月18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昙花一现的合作


三星会在征得供应商同意的前提下,每半年公布一次主要供应商的名单。2021年,双方展开合作,京东方出现在三星公布的供应商名单中,主要为三星提供电视和智能手机显示屏。后续双方在宣传时产生摩擦,关系逐渐恶化,去年11月30日,三星在最新公布的供应商名单中删除了京东方。


化友为敌 展开竞争


如今,双方均作为苹果OLED屏幕供应商已在OLED屏幕赛道成为竞争对手。2022年年初,三星曾向京东方发出专利侵权警告函,涉案专利为钻石排列技术(OLED像素结构专利设计)。然而,京东方并未理会三星发出的警告。在此后的一品鉴会上,京东方发布其全新一代Q9发光器件及全新自研蓝钻像素排列方式,与三星显示“针锋相对”。此外,在回答相关投资者提问时表示,“作为半导体显示领域全球领先企业,京东方坚持创新引领,积极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同时也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京东方在OLED领域已有十余年技术研发和专利布局,掌握OLED领域关键技术,并获得了相关的知识产权,累计自主申请OLED相关专利超2.5万件,涵盖柔性折叠、全面屏、屏下摄像头、像素排列等核心技术方向。京东方开发了GGRB、蓝钻等多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像素排列技术,会根据客户和市场需求等使用不同技术组合。”此后,三星并未采取任何进一步的维权动作。


三星虽率先发起了这场专利战,但严格来说,三星向京东方发出专利侵权警告函并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京东方虽未针对警告函做出回应,但在品鉴会上发布与警告函中涉及的专利技术相关的产品,正面回应投资者提出的相关问题,可谓硬气。至于这次京东方指控三星专利侵权能否得到法庭支持,我们会持续关注。



02“革命小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改判


革命小酒.jpg


案件速递


近日,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权利人的诉求却被全部驳回了,原因是其商品名中含有的“革命”“小酒”字样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


北京某公司研发、生产、销售“革命小酒”,该公司发现,湖南长沙某商行未经其许可,在店内销售“革命小酒”,其内外包装、瓶贴与自家公司高度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自家公司的加盟商或代理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北京某公司遂起诉该商行及其负责人,共计索赔1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方存在侵权行为,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北京某公司合理费用6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革命小酒”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依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小酒”并非白酒的某种类别,其与“革命”组合后,表达的是一种调侃革命、戏谑历史、怂恿饮酒的负面酒文化,贬损了中国革命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严肃性、神圣性。因此,“革命小酒”商品名称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


此前,北京某公司的关联公司曾围绕“革命小酒”“小革命酒”文字商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生过多次行政诉讼,最终的认定结果均为上述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上诉人的全部诉求。至于被告方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将其移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不良影响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有学者认为,从立法本意看,该条规定主要解决的是某些标志本身具有反动、色情等不良影响的情况。对于“不良影响”含义的判断,一般应当根据其固有含义进行判断,而不应在特殊语境、场合下通过演绎、联想等方式赋予其不确定或未形成普遍认知的含义。虽然对于“不良影响”的判断标准是明确确定的,但在实际进行个案判断时,难免会有一定的主观性。


本案中,长沙市中院认为,“小酒”不是酒品类别,与“革命”组合后,表达的是一种调侃革命、戏谑历史、怂恿饮酒的负面酒文化,贬损了中国革命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严肃性、神圣性。因此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03 VMware专利侵权Densify,或将赔付845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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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社5月2日报道,美国特拉华州一联邦陪审团周一表示,VMware公司因侵犯其竞争对手Densify软件公司的两项专利,须向其支付8450万美元。Densify指控VMware在其vROps、vSphere和其他软件优化云计算中使用的“虚拟化”技术侵犯了其专利权,这种技术可以让多个计算机系统在一台服务器上运行。


VMware成立于1998年,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是一家全球云基础架构和移动商务解决方案厂商,是Dell旗下的虚拟化技术和云计算基础框架巨头。Densify是一家云资源管理软件公司。二者在云计算领域存在着竞争关系。


早在2020年,VMware与Densify之间就曾因虚拟化技术专利产生过侵权纠纷。在当时的诉讼中,VMware被陪审团裁定需向对方支付近2.36亿美元的赔偿金。随后,一名法官裁定Cirba Inc(Densify前身)并非专利独家被许可人,不具备与其许可人Criba IP(也是其子公司)联合起诉的资格。该案件目前还没有下一步进展。


想必VMware不会就此认命。至于本案VMware是否会提起上诉,我们将持续关注。



04 消费电子行业最大的专利池管理机构Via LA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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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Via Licensing Corporation (Via) 和 MPEG LA, L.L.C. (MPEG LA) 宣布联合成立 Via Licensing Alliance LLC (Via LA),该机构将是消费电子行业最大的专利池管理机构。Via LA 在 130 多个国家/地区拥有近 50000 项专利,为各种技术运营了数十个许可计划,拥有 500 多个专利持有人和近 10000 项专利授权。


专利池通常为两个多个专利所有者之间协议,将他们所有的一项或多项专利许可给彼此或第三方的交易平台。这种专利许可模式可以简化授权流程,提高授权效率。其弊端是可能产生垄断以及缺乏官方的统一管理。


Via LA通过将覆盖广泛技术的数十个专利池合并到一个组织来扩大这些效益,进一步简化了其专利池参与者的许可程序。在此次合并后,通用电气公司、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和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的附属机构将把他们在 MPEG LA 的部分所有权转换为在 Via LA 的部分所有权。通用电气、飞利浦和三菱电机将继续提供相关行业经验,助力Via LA达到更高水平。此外,Via 总裁Heath Hoglund 将继续担任 Via LA 总裁,MPEG LA的CEO Larry Horn 将担任 Via LA 顾问。


至于这一规模最大的消费电子行业专利池管理机构的运行效果如何,我们会持续关注。



05 两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案


1✦夫妻制售假冒“得物”防伪扣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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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涉嫌制售假冒“得物”防伪扣的案件,对两被告人分别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相关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诉期内,两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得物”平台是这几年新兴起的潮流购物平台,该平台推出"先鉴别,再发货"的购物流程,备受年轻人青睐。在平台检验货品为正品后,在商品上加装防伪扣认证标志,再由平台发货给消费者。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未取得“得物”授权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空白防伪扣,通过激光打标机将“得物”与“poizon”商标标识印在上述空白防伪扣上,然后通过网店对外销售。经查,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上述网店共对外销售假冒“得物”防伪扣逾30万个。


2✦收购加工贩卖名酒酒瓶、酒箱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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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遂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收购知名酒品牌包装材料后加工贩卖而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案件。被告人张某和李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9年以来,张某和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租用民房作为仓库,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回收的茅台、五粮液等名酒包装材料进行加工整理、配套组装,先后卖给他人,公安机关现场查扣注册商标标识17448件。案发后,公诉机关以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商标假冒


商标的侵权和假冒都是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但二者存在差异。商标侵权是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假冒则是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所有的商标假冒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商标假冒是商标侵权中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类,法律对这类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是最大的。


我国《刑法》第213-215条规定了三种商标假冒行为犯罪,罪名分别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本案中所涉及的就是上述第三种罪名。该罪名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即非法制造行为和非法销售行为都可构成本罪。像“得物”案中,两被告人既实施非法制造行为又实施非法销售行为,仅评价为该罪一罪,而无需数罪并罚。


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


“得物”案中,两被告制造大量印有“得物”、“poizon”注册商标表示的防伪扣,并通过网店对外销售。想必购买者会将购买来的防盗扣安装在并未通过正品检验的商品上,并对外销售。这样一来,不仅给假冒伪劣商品添上了非法‘保护色’,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大大影响了消费者对于得物平台品质的需求和信任。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酒瓶”案中“高价回收”名酒酒瓶、奢侈品包装等小广告,很多人认为这些包装自己留着没用,又弃之可惜,就出售给这些商家来“回血”。一方面,像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将这些回收来的名酒包装材料进行加工整理、配套组装后出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另一方面,这些名牌包装中装着假货流入市场,也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当我们作为消费者时,一方面要擦亮双眼,通过官方平台和渠道购买正版商品;另一方面,不要贪图眼前小利,将商品包装二次出售给不法分子。



06 作品“维权”不成反被法院开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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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时,给原告开出了50万元罚单。


原告为北京某公司,称自己已经依法取得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宁波某公司未经其授权,擅自在被告网站上提供涉案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遂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索赔4.5万元。


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原告提供的《授权书》和《声明》证据中的授权企业名称为“……昊月……”,落款处的授权方加盖公章印文却为“……吴月……”,前后名称明显不一致。随后,法院向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认定授权企业的备案公章为“……昊月……”。此外,北京某公司自2021年6月7日至2022年2月15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共立案336件,其中300余件案件的授权方均与本案相同,且《授权书》和《声明》证据中的落款处公章均与备案公章不符。


北京某公司做“贼”心虚,针对上述多起案件陆续提交撤案申请。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北京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及《声明》中授权方的公章印文不真实,该公司未对此进行合理解释,应当认定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北京某公司在本案中提交多份虚假证据,且在多起案件中提交虚假证据,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干扰了审判工作的秩序。裁定不准许其撤诉,并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在侵权行为大行其道的今天,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正当且必要的,但是,当事人采取的手段必须合法,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像本案中的北京某公司伪造证据碰瓷的行为,不仅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并带来不利影响,更是浪费和滥用司法资源,且干扰了司法工作的秩序,挑衅了司法权威。最终,法院对其处以罚款也很好的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打击这种行为的态度。



07 印度法院裁决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权寻求禁令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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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的一个分庭做出裁定,若法院认为侵权人是“非自愿被许可人”,作为原告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权请求临时禁令或永久禁令。法院指出,印度法律并未禁止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就这一问题,印度多司法辖区达成一致看法,他们认为,若不给予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以禁令救济,那么侵权人很难就许可事宜与权利人开展谈判。


基于上述共识,德里高等法院驳回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通过法院裁判赔偿金的方式获得其唯一利益——专利许可费,因此不需要给予其禁令救济”的观点。


高等法院在其今年3月29日的一份判决中称,诺基亚诉Oppo案的独任法官所主张的“四重性测试”是违反法律的。分院法官称,在该案中,独任法官对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设定了一个不可能达到的高门槛:(1)涉案专利具有必要性和有效性;(2)侵权人需有使用(涉案专利)的事实;(3)使用事实在未付费的情况下实质上侵权;(4)原告提出的许可费率是FRAND的。


在Intex Technologies (India) Ltd.诉Telefonaktiebolaget L M Ericsson一案中,法院发现,若侵权人对上述四项条件都有明确的承认,则案件不会进展到诉讼阶段。“四重性测试”给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维权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禁令救济


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有权获得禁令救济,世界主流国家的态度大都是肯定的,但对于获得禁令救济的条件有所不同。例如,美国联邦法院认为专利权人获得禁令救济的条件为:(1)专利权人遭受了无法弥补的损害;(2)损害赔偿等法律上救济不足以弥补专利权人损害;(3)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人的具体出境;(4)授予禁令不会损害公共利益。美国法院对禁令的获取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欧盟委员会认为,当权利人已作出将以FRAND条款许可其标准必要专利的承诺,而潜在被许可人不愿就此条款进行谈判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有权寻求禁令救济。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www.cip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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