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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丨华为在美被诉寻求超FRAND费率;“三聚氰胺”技术秘密案再索赔6亿;“三星堆”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开庭

日期:2023-05-12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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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2


资讯速览:


1.苹果对世尊科技光学防抖专利提出无效请求


2.华为在美被诉寻求超FRAND费率


3.福特商业秘密案赢得反转


4.“三星堆”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开庭


5.“三聚氰胺”技术秘密案 四川金象再索赔6亿


6.福昕软件诉金山办公软著侵权案一审判赔1000万


7.鞋底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8.哈三联与药科大签署PPAR激动剂专利权及成果转让协议



01 苹果对世尊科技光学防抖专利提出无效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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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5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最新口审公告显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苹果”)对深圳市世尊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世尊科技”)一件名为“一种用于焊接图像传感器的柔性电路板”,专利号为ZL201510479659.4的专利提出了无效请求。该案件的无效口审将于本月26日上午举行。


涉案专利


苹果为何瞄准了世尊科技这家注册资本只有100万元人民币的深圳小型科技公司的专利呢?这件专利为何引来了苹果的警觉呢?


涉案专利是一种用于摄像模组的配件。目前应用于摄像头的自动对焦和光学防抖配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改造音圈马达,马达体积较小可应用于手机摄像头,被手机厂商广泛应用,其缺点在于:摄像模组中的图像传感器不防尘、匹配镜头受限且无法实现实际拍照中的三方向光学防抖;另一种是移动图像传感器,岂能实现的拍照效果更佳,而该方法的缺点是模组体积过大,难以应用于手机摄像模组。而涉案专利恰好解决了移动图像传感器体积过大的问题,使其可以应用于手机这一便携移动拍照设备。


该专利申请于2015年,彼时,正是诸多智能手机厂商相继开始研发光学防抖(OIS)技术、将其加入音圈马达的改进技术之时。如2013年底,中兴努比亚推出国内首款支持OIS的智能手机Z5S;2014年9月,苹果在其最新发布的Iphone 6中加入了OIS功能。


世尊科技的过往专利权纠纷


2017年,世尊科技的一项名为“五线圈控制镜头倾斜运动的三轴音圈马达”的实用新型专利曾被爱佩仪光电(AP Photonics)提出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世尊科技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3月,北京知产法院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对于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为由驳回了世尊科技的起诉,维持了国知局的无效决定。


从苹果挑战中国中小企业专利的历史战绩看,中国中小企业并不占据上风。此次面对苹果的无效挑战,世尊科技能否保住其光学防抖专利,我们将持续关注。



02  华为在美被诉寻求超FRAND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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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 Optical Networking SE的北美子公司周一在德克萨斯州对华为提起诉讼,称华为公司与中国政府合谋,拒绝按照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部门的要求,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视”的条款授权其专利,反而通过设定复杂的知识产权使用条款,“错误的主导”电信设备市场。


ADVA是一家网络设备制造商,在诉讼中表示,它希望作为华为符合光传输网络和数据通信的国际标准的专利的被许可人,但华为要求它支付"严重过高的超许可费率",并希望它支付非必要的国际标准专利的使用费。


ADVA还在诉讼中称,“华为故意向ADVA做出虚假陈述,拒绝及时提供信息,未能履行以合理价格提供专利的义务——所有这些“都是华为及其全球分支机构与中国政府合谋的一部分,目的是错误地主导和控制电信设备市场”。


华为作为拥有全球5G专利规模最大的企业,在专利研发方面投入大量资金。2022年。华为在研发方面投入资金1615亿元人民币,达到了历史新高。在欧洲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指数榜单中,华为目前已经连续三年位列该榜单前三名,其中有两年连续夺得第一的桂冠。


2021年,华为在发布会上官宣收取5G手机专利许可费用,并在其官网上公布了收费标准。这一做法也是收回巨大研发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然而,在通信领域有着硬实力的华为运用“西方模式”在西方市场中参与竞争,却屡遭美国等西方国家政府的制裁。华为会作何准备应对此次的诉讼,我们将持续关注。



03 福特商业秘密案赢得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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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底特律一名联邦法官驳回了福特汽车公司向Versata软件公司支付1.046亿美元的裁决。这是一起涉及许可合同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Versata是总部位于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主要生产汽车配置管理器软件,客户包括福特、通用、丰田等多家汽车行业巨头。2004年,双方签订了一份15年的软件授权协议,Versata授权福特公司使用一款用于管理福特汽车在装配过程中部件配置的软件,软件名为Automotive Configuration Manager(ACM)。2014年,福特公司提前终止了该协议,开始使用福特内部开发的程序。Versata认为福特此举构成违约,并窃取其商业秘密以开发自己内部软件,遂将其诉至法院。


去年10月26日,陪审团在经过为其15天的审判后,认定福特构成合同违约并侵犯了Versata的商业秘密,作出福特需向Versata赔款1.046亿美元的裁决。其中,8200万美元是合同的违约金,2240万美元是对窃取商业秘密行为的赔偿。之后,福特表示会对此提出上诉。


本周一,Leitman法官推翻了上述裁决。他表示,Versata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福特汽车公司在1998-2015年间的违约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如何计算,陪审团被迫只能依据猜测对损害赔偿进行裁决。因此,这一裁决不能成立。


在美国的商业秘密诉讼中,对于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有两种:第一种,取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利润所得高者;第二种,将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利润所得相加,但以原告恢复原状和不让被告不当获利为限。对于损害赔偿额的确定,还应考虑原告提供的证明自己损失或被告利润所得的证据、侵害的性质和程度、其他救济措施是否足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等。在侵权诉讼中,证据尤为重要。本案中,原告Versata未能向陪审团提供其损失或福特利润所得的证据,因而原1.046亿赔偿额的裁决被推翻。



04 “三星堆”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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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缘起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四川省圣古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圣古公司”)与四川广汉三星堆博物馆(下称“三星堆博物馆”)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该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三星堆遗址是公元前16世纪至公元前14世纪世界青铜文明的重要代表,位于中国四川省广汉市西北的鸭子河南岸,是一座由众多古文化遗存分布点所组成的一个庞大的遗址群,1988年1月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三星堆博物馆是一座位于三星堆遗址东北角的大型专题性遗址博物馆,于1997年10月建成并正式开放。


2010年4月,三星堆博物馆在第6、16、35、36、38、41类上申请注册“三星堆及图”商标,并分别于2011年核准注册。本案的涉案“三星堆”商标,申请人为曾某,于2020年3月28日被核准注册于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2021年8月27日被核准转让至圣古公司。


2021年4月,三星堆博物馆就涉案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知局经审查作出了无效宣告裁定。圣古公司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已经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结果。


曾某觊觎“三星堆”商标已久


本案中,“三星堆”商标的持有人是圣古公司,该商标却是其受让得来,转让人名为曾某。通过检索“三星堆”商标,可以看到曾某不止申请注册了这一个与三星堆有关的商标,在2013年至2019年间,他以自己的名义在第30、31、32类上共申请注册了6个“三星堆”商标,这些商标均已被宣告无效。曾某除使用自己的名义申请了诸多“三星堆”商标外,还利用其所经营、控制的企业,甚至是商标事务所大肆抢注“三星堆”商标。在“申请人名称”一栏中有两家商标事务所格外显眼,分别是德阳市某商标事务所和成都市某商标事务所,这两家商标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曾某。此外,“新都区某经营部”这一申请人在2021年3月在共16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三星堆”商标,经查,该酒类经营部的实际经营人也为曾某。目前,该16个商标均已申请撤回。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虽圣古公司和三星堆遗址同在四川省,但其销售的商品与三星堆并无关联,因此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其销售的商品产生误认。这也是国知局宣告涉案商标无效的理由之一。


近年来,国家大力打击商标抢注行为,大力整治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近期,国知局发布了《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进一步打击商标恶意注册。本案中,三星堆博物馆认为曾某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大量抢先申请注册了包括“三星堆”在内的与其他不同主体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进行公开售卖转让,明显不具有使用目的。



05  “三聚氰胺”技术秘密案 四川金象索赔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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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鲁恒升”)发布涉诉公告,称其被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川金象”)起诉侵犯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的技术秘密,两起诉讼总计索赔6亿余元。目前该案已由四川高院受理,尚未开庭。


曾被判赔2.18亿,入选典型案例


今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2年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其中,“‘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两案”赫然在列,该案的原告即为四川金象等两公司,被告为华鲁恒升等四公司。涉案专利为专利号为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涉案技术秘密为“采用加压气相淬冷法生产蜜胺的方法及使用该方法的生产系统相关技术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基础上,全额支持了原告2.18亿赔偿额的请求,这是目前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再次因技术秘密索赔


除上述技术秘密案件的案号为(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判决书中认定截至2018年12月30日,四被告共同侵害原告“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的技术秘密”,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9800万元。


本次的技术秘密纠纷仍是基于上述判决中所述的技术秘密。2018年12月30日之后,被告华鲁恒升三聚氰胺(一期)项目仍在运营。此外,华鲁恒升开展10万吨/年三聚氰胺(二期)项目,该项目与三聚氰胺(一期)项目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亦侵害前案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原告技术秘密。原告共向其索赔经济损失人民币6亿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万元,共计人民币61,000万元。


近年来,国家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大力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高对侵权行为的判决赔偿额。双方2.18亿元赔偿额的案件就是很好的体现。此外,对于重复性侵权行为,也可适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关于法院会对本案的事实作出何种认定,若认定华鲁恒升侵权,将如何确定本案的赔偿额,我们将持续关注后续的庭审及判决。



06 福昕软件诉金山办公软著侵权案一审判赔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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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福昕软件”)公告称,收到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中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金山办公、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下称“金山办公”)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福昕软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


2019年底,福昕软件发现金山办公在其官网、金山词霸官网及第三方下载站上发布的金山词霸软件,使用了福昕软件的PDF技术,该技术可使金山词霸实现“导出PDF文档格式”的功能。福昕软件认为,金山办公的“金山词霸”软件中使用了侵害“福昕PDF生成开发包软件[简称:Foxit PDF Generator]V1.0”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复制品,这一行为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遂于2022年初向福州中院起诉,索赔3500万元。


早年间合作产生违约纠纷


福昕软件是一家国际化运营的PDF电子文档解决方案提供厂商,具有完全自主产权的PDF核心技术,提供文档的生成、转换、显示、编辑等涵盖文档生命周期的产品技术与解决方案。金山办公是一家办公软件和服务提供商,产品包括 WPS Office 办公软件、⾦⼭⽂档等协同办公产品、⾦⼭词霸等。


2011年11月,双方签署了《软件合作开发技术协议》,就“OFFICE文档格式转PDF文档格式”项目展开合作。2016年,福昕软件以金山办公在其WPS办公软件中使用上述协议项目技术为由对金山办公提起合同违约之诉,请求判令双方解除上述协议,并索赔1亿元。据福昕软件称,双方在合作开发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未经双方达成一致,有关“OFFICE文档格式转PDF文档格式”的技术不能单方任意用于商业目的。


2020年4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双方协议于2014年11月18日终止,并判决珠海金山向福昕软件赔偿损失30万元。福昕软件就判决赔偿额不服,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于2021年改判赔偿额150万元。


软著侵权纠纷迭起


在上述合同违约纠纷期间,双方之间还存在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如在2018年11月福昕软件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存在数起与金山办公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理由是金山办公4个版本的WPS办公软件未经授权使用了福昕软件的PDF技术。本次案件也是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产生的侵权纠纷。


计算机软件是一类较为特殊的作品,不展示文学、艺术和科学美感,但却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除《著作权法》外,我国还有专门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对法律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进行了定义,即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计算机软件依法享有复制权。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本案中,金山办公在其金山词霸产品中使用“福昕PDF生成开发包软件[简称:Foxit PDF Generator]V1.0”的软件复制品,侵犯了福昕软件的复制权。


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双方是否会提出上诉,我们尚不可知晓,我们会持续关注本案的后续进展。



07 鞋底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爱马仕与斯凯奇就鞋底专利诉讼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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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曼哈顿联邦法院的一份法庭文件显示,近日,法国奢侈品公司爱马仕(Hermès International)已与美国运动品牌公司斯凯奇(Skechers USA Inc)签署了一份秘密和解协议,协议的详细条款暂未透露。该协议指向了双方去年的一项鞋底专利权侵权诉讼。


去年10月,斯凯奇指控爱马仕的Eclair和 Envol两款运动鞋侵犯了其“GoWalk”步行鞋中“MassageFit”鞋底的专利权,要求爱马仕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进行赔偿。


此前,斯凯奇还曾起诉过 Fila(斐乐)、Reebok(锐步)、Steve Madden 等其他制鞋商侵犯“Go Walk”的设计专利,但上述案件均以和解告终。


/Louboutin对其红色鞋底商标及外观设计专利提起维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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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Christian Louboutin发起了一场以红色鞋底为中心的诉讼,指控Vinci Leather, Inc.——一家鞋类制造商通过一系列仿制鞋侵犯其著名商标、商业外观和多项设计专利。


Louboutin称,在2022年秋季,Vinci开始销售两款名为“Zibo”和“Winlux”的鞋子,鞋底为鲨鱼齿状,与Louboutin在其“Loubishark”运动鞋的鞋底几乎相同。Loubishark对此享有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D934,539和D934,536)。此外,Vinci制造、销售的其相似的Efes鞋侵犯了Louboutin的Spiked系列运动鞋的商业外观权。Spiked系列运动鞋“应用于脚趾床上的锥形尖钉几乎覆盖了整个脚趾床区域,尖钉排成一排和一列,形成了一个基本上有规则间隔的尖钉图案。”该整体外观和元素的特殊组合,获得了商业上的成功,并且积累获得了普通法上对其运动鞋外观的商业外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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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boutin认为,Vinci上述侵权行为的目的是误导消费者,使其相信Vinci销售的鞋是由Louboutin制造、批准、赞助或代言的,Louboutin和Vinci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或从Louboutin积累的商誉中获益。此外,Vinci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售后混淆行为。


对此,Louboutin起诉了Vinci,提出了商标侵权、商业外观侵权、不正当竞争、欺骗性贸易行为和设计专利侵权的索赔。除了金钱赔偿外,Louboutin还寻求禁令救济,以禁止Vinci“制造、分销、运输、广告、营销、促销、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侵犯其红色鞋底商标、“Spikes” 系列运动鞋的商业外观和Loubishark的专利的鞋子。并申请法院要求Vinci销毁所有侵权物品。


鞋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外观设计是就工业品的外观作出具有装饰性和富有美感的设计。外观设计是一种美学的表达,但与版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具有不同之处,即该美学表达必须附着于产品之上,而不能独立于产品单独存在。外观设计专利需具有装饰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因工业品本身具有实用性,而外观设计又附着于工业品之上,因此当然具有实用性。在上述两案中,鞋底的外观设计附着于鞋之上,具有外观设计的全部特性,设计人通过申请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在美国专利法中,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享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的权利。未经授权实施上述行为即侵犯专利权,但是,外观设计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以上两案的侵权人均实施了制造、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但是,消费者购买了“盗版鞋”之后穿在脚上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鞋底的商业外观保护


商业外观包括商品外观、商品包装和服务包装。其中,商品外观,是指商品或产品的装饰性外观设计。商业外观在可以指示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意义上,可以获得商标的保护,既包括对注册商标的商标法保护,也包括对未注册商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Louboutin案中,Louboutin主张的对其Spikes系列运动鞋的商业外观保护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08  哈三联与药科大签署PPAR激动剂专利权及成果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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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哈三联”)发布公告称,公司与中国药科大学(下称“药科大”)签署了《PPAR 激动剂创新药项目专利、专利申请权及技术成果转让合同》,药科大将其研发的 PPAR激动剂的相关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技术成果转让给哈三联,从而进行全球范围内的独占性开发、生产和商业化。


本合同约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权及技术成果转让总价款包括首付款、里程碑付款、上市后销售提成三部分。首付款和里程碑付款总额为人民币1亿2千万元,其中首付款为1100万元。上市后销售提成比例以甲方在全球范围内上市的所有本合同约定的PPAR 激动剂制剂产品净销售额为基数进行销售提成。


对于临床审批件的权属,双方约定,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有双方共同申报署名,药科大署名第二;若法规不允许,则由哈三联单独申报署名。药品生产批件由哈三联单独申报并所有。


去年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我国高校发明专利实施率为16.9%,其中产业化率仅为3.9%。而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48.1%,其中大、中型企业的发明专利产业化率均超50%。一方面,高校存在大量“沉睡”专利;另一方面,企业对新技术需求旺盛,但获取渠道有限。


今年两会中,有人大代表提议“加强技术供需平台的信息化建设,提升产学研能级。加强发明专利产业化高端人才培养体系,以项目和实践培养包括技术经纪人和创新技术产业化专业人员等在内的专利产业化高端专业人才;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通过联合企业设立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机构,并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奖励机制。”


校企合作是一种校企双赢的合作模式,一方面可以实现学校与企业信息、资源共享,学校利用企业提供设备,企业也不必为培养人才担心场地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实现让学生在校所学与企业实践有机结合,让学校和企业的设备、技术实现优势互补,节约教育与企业成本。新药研发具有周期长、风险大、投入高的特点,项目推进存在不确定性。此次哈三联与药科大就PPAR 激动剂创新药项目达成合作,会擦出怎样的火花,我们持续关注。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www.cip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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