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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淘宝不正当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淘宝公司未经淘宝商户及淘宝软件用户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私自抓取、釆集和出售淘宝商户或淘宝软件用户享有财产权的相关信息,侵犯了网络用户的财产权、个人隐私以及商户的经营秘密,具有违法性;2.淘宝公司利用其对数据控制的垄断优势,迫使原始数据拥有者以高价购买由自己数据财产衍生出来的数据产品,具有不正当性;3.淘宝公司属于电商平台运营商,美景公司属于社交平台运营商,两者分属不同行业,相互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发布时间: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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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诱违约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评价不得不依赖《反法》第2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海带配额”不正当竞争案的审理意见,适用《反法》第2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l其中,“不正当性”的认定可谓裁判的重中之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 发布时间: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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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他性交易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之达成排他交易,即可能对其他平台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2.竞争行为虽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但整体上促进行业效率,增进了消费者福祉,可认为正当性的竞争;反之,若竞争行为既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又侵蚀了消费者的利益,并扰乱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则应当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在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禁止时,不仅应当考虑手段的不正当性,还应在权衡被诉行为对竞争相对者合法权益的 发布时间: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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