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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特有装潢的认定标准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杨馥宇 【案号】 (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2-174号 【裁判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包装装潢保护的是包装装潢的识别性而不是包装装潢本身,包装装潢有其附着的实物载体,但并不当然意味着载体上附载的全部内容均属于包装装潢的构成元素和保护范围。在知名商品数量众多且各款产品装潢均具有一定区别的情况下,特有装潢应当是众多产品装潢中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共同特征的装潢,而非
发布时间:2018.08.27 -
模仿应有度!相似装潢被判不正当竞争
在先使用的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仍在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其产品高度一致的包装装潢,具有明显的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 B公司辩称,A品牌产品的包装装潢采用行业通用设计,不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且B公司将B品牌在产品销售网页、宣传网页、产品包装上均显著展示,不构成混淆。 法院审理 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争议焦点为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发布时间: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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