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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药特征限定的药物组合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读
(作者:史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弁言小序】 药物组合物权利要求通常应当使用组合物的组分或者组分和含量等组成或结构特征进行限定,然而,在医药领域的审查实践中,利用给药途径、剂量、方案及给药后的效果等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并不鲜见,对此类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读以及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判存在诸多争议。本文通过对一个具体复审案例的详细分析,阐述了如何解读用药特征对药物组合物的限定作用
发布时间:2016.04.08 -
药物组合物发明中协同效果的认定及优先权“相同主题发明”的判断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的药品依达拉奉右莰醇注射用浓溶液(先必新®)是我国原研的脑卒中1类新药,是目前急性脑卒中的临床常用药物之一。 本案涉及请求人南京斯帕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针对名称为“一种药物组合物及其在制备治疗脑血管病药物中的应用”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980100527.9)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7月30日作出第5880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发布时间: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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