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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的合理性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刘筠筠 保护录音制作者权,近年来已经成为社会上共同关注的焦点。录音制作者是制作录音制品的人,也是录制者权的主体。著作权法赋予录制者以权利,是因为他们在制作音像制品的过程中也追加了创造性劳动,例如在录音过程中录制者需要确定音乐和音响、选定混录、配器、配音、艺术剪辑等,这都体现着录制者的艺术风格,体现着他们对作品表演的理解和再创作。通过这一劳动,著作权人和作品表演者又可以以新 发布时间: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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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音制作者应享有“二次获酬权”录音制作者是连接词曲作者、表演者和市场运营的纽带。录制音乐的过程可以为声音的存在和展示设定条件,这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机械加工过程,而是在融合了录音制作者对表演者风格的了解和对音乐作品的理解之后,通过录音、剪辑、混音等工序,通过对作品的挑选、整理、排序、叠加、编辑等进行创作性艺术修改的过程。录音制作者在录制音乐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目前已被广泛地认可。 随着现今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手段的融入 发布时间: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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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权”其美,助推音乐产业发展原标题:2018年全球录制音乐产业收入14%来自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而我国立法对此尚无规定,音乐界呼吁——两“权”其美,助推音乐产业发展 希望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近年来,国内音乐产业界呼声不断。唱片公司急在现有市场回报入不敷出,资金、人才断链,无法反哺优质内容生产;流媒体平台急在付费模式尚未成熟,业务盈利大多依靠增值服务,大多内容变现能力不足,“长尾效应”难发挥;演艺艺人急在难于 发布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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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音制作者应享有“二次获酬权”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录音制作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4项邻接权,但并不享有广播权、公开表演权。如今,互联网环境下传统市场收入的萎缩使得录音制作者对于广播权与公开表演权的立法需求更为急迫。笔者认为,录音制作者作为正当的邻接权权利人,其取得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获酬权无论从理论分析、利益平衡或是市场需求的角度均具有正当性和现实合理性。 邻接权赋权范围需扩大 邻接权的概念来自于 发布时间: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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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播擅唱《小跳蛙》,斗鱼一审被判侵权!。 据了解,系列案件涉及主播“鱼子酱啦”的共有两案,麒麟童公司分别起诉斗鱼公司侵犯其作品表演权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并分别获赔800元和1200元;涉及主播“咻咻满”的也有两案,麒麟童公司起诉理由一致,获赔金额同样分别为800元和1200元。 直播歌曲引发纠纷 据了解,歌曲《小跳蛙》由彭钧、李润共同创作,并收录于麒麟童公司制作发行的专辑《我们爱音乐》中。彭钧、李润于2009年7月与麒麟童公司签署了《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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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音制品使用费标准首案 一审判决书发布时间: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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