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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力有多大?
,著作权登记证书本身并不能创设权利,著作权系基于创作行为而产生,故仅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能证明享有著作权,在被控侵权人并不认可其权利的情况下,即便被控侵权人并未提交反证,也不能免除原告进一步举证的义务,在原告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权利来源,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认定其享有相关权利。 该案涉及到对著作权登记证书在诉讼中证明力的认定问题。对于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力,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21 -
专利申请日之后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的采纳与证明力
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提交了其在本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针对第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意见作为反证5,该反证5为补充实验数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金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反证5拟证明的技术效果不能从本专利说明书中明确得到,反证5不能被采信,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反证5能否
发布时间:2024.12.11 -
使用公开证据证明力的判断
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由于使用公开证据往往具有证据数量多、种类繁杂、形成时间跨度长等特点,因此对使用公开证据的审查是一个细致且繁琐的过程。特别是当其中某一证据因证据形式、来源等因素导致证明力有限时,如何科学、合理地整体判断使用公开证据的证明力,成为无效案件审查的难点问题。本文通过一个无效案件的审理过程,对该判断标准进行具体诠释。 【案情介绍】 本案属于钢铁领域案件,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
发布时间: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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