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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管辖问题
问题的提出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解释”)颁布以来,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上,出现了以下现象[1]:原告依民诉解释第25条选择其住所地法院起诉[2];被告则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解释”)第15条
发布时间:2019.11.01 -
西安首例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宣判
。 法院审理 庭审中,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阶段审查的事实,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焦点进行陈述和辩论。被告人秦某胜、秦某强进行最后陈述并表示自愿认罪悔罪。 经合议庭评议,当庭对被告人秦某胜、秦某强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催生出各类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渠道对网络文学作品实施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该案是
发布时间:2023.12.28 -
爆款音乐视频“创作人”秒变被告人?法院判了!
的完播量高达3000余万次,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行民刑”衔接守护网络著作权 本案是上海市首例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行民刑”衔接案件。版权执法机关根据权利人投诉,对A文化公司未经授权通过网络运营账号发布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因涉嫌构成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同时,著作权人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该
发布时间:2025.10.14 -
侵犯著作权罪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应规制“交互式传播”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增设“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要件,对于何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有必要加以厘清,以利于司法实践。 一、“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立法和司法上的嬗变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害著作权行为也日益增多。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作为著作权项下子权利之一
发布时间:2025.03.26 -
两男子未经授权出售盗版电子书获刑
以会员制对外销售上述侵权电子书。 截至案发,网店中的电子书达10万余部,注册会员达1万多人,销售侵权电子书金额22万余元,非法获利16万余元。 审查起诉期间,刘某、张某退缴违法所得16万余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刘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在
发布时间: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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