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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新设25个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的通知》,决定在浙江省工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湖北省宜昌市工商局等25个工商局设立受理点。受理点自今年7月1日起开展工作,可代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收取登记申请文件,发放登记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这是国家工商总局贯彻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已于2015年6月30日在浙江省
发布时间:2016.06.15 -
哪些在先权利可以阻碍商标注册?
人格权利,姓名权的保护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 商评委或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定商标权和姓名权是否冲突时,主要依据公民姓名与商标名称是否相同或近似,公民姓名的知名度,将公民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商品上是否会损害公民的名誉。如商评委以第九类商标“屠呦呦”侵犯了屠呦呦女士在先姓名权为由,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二、商号权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不同企业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权的获得由
发布时间:2018.09.17 -
注册商标争议如何解决
商标注册人对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该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后,应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受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被争议商标注册人,并随通知转去《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1份,限期作出书面答辩。逾期不答辩或拒绝答辩的,不影响评审工作,商标
发布时间:2013.04.01 -
注册商标争议有哪些类别
1、一商标的注册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冲突所引起的争议。这类争议通常发生在两个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之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在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从注册之日起算的5年的争议期。 2、商标争议是由于商标注册违反了注册商标依法所要求的禁止性规范,或者注册申请人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而取得注册所引起的争议。所谓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范主要是指如商标图案不具备显著性、违反公序良俗或
发布时间:2013.04.01 -
关于注册商标冲突民事诉讼几个相关问题的探讨
摘要:《权利冲突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规定将“真正”的注册商标冲突纠纷
发布时间:2022.06.28 -
京津冀商标有效注册量占全国11.13%
协同发展。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廊坊市政府等单位近日举办京津冀商标工作交流活动,围绕“深化京津冀地区的商标品牌战略”“加大商标恶意注册打击力度”“发挥高价值商标品牌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商标工作高质量协同发展”等主题开展讨论。三地商标行业协会共同发布了《抵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倡议书》,提出依法执业、诚信经营、规范代理、优质服务、严格履约、公平竞争、接受监督等七条具体措施
发布时间:2023.11.17 -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突出
昨日,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3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调研报告,对东莞两级法院2013年来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进行统计分析。 根据报告,2013年全市共有71人因知识产权犯罪获刑。尽管制假售假仍旧以小规模为主,但呈现出集团化犯罪趋势。东莞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程春华透露,今年东莞法院将探索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案件。 假冒注册商标罪占比近半 据统计,2013年,东莞两级法院共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4.04.16 -
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25万元,二审被改判无罪
据了解,宝庆公司拥有“寳慶”等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珠宝、配饰等商品上。2002年10月,徐某与宝庆公司签订《品牌使用协议》,宝庆公司授权徐某在江苏省淮安市范围内独家使用“寳慶”等商标。2007年8月,徐某与宝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宝庆公司授权徐某在淮安市范围内使用“寳慶”等商标,但只能以加盟店形式对外经营等。 宝庆公司加盟店和配送办法规定:加盟店商品统一由宝庆公司指定配送,但对于
发布时间:2016.10.10 -
柳州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砂糖案尘埃落定,四被告人均获刑
10月16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砂糖案,四被告人分获四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二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终审审理查明: 在云南省昆明市骏琪干菜副食品粮油批发市场(以下简称骏琪批发市场)一门面经营糖类批发、零售的被告人李存德与被告人周月楷预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砂糖(俗称“换包糖”)牟取利益,商议由李存德负责联系客户并收取货款,周月楷负责
发布时间:2017.10.20 -
使用近似注册商标导致消费混淆可构成侵权
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将原《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情形进行了细分,对于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形的侵权判定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判定要件。 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该条
发布时间:2014.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