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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补充实验数据审查思路的探析能的研究不是泛泛提及而是做了实实在在的工作。 2017年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在新增第3.5节“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规定,“对于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该修改理念与上述证据审查思路完全一致。 据此,针对补充实验数据,可以遵循以下审查思路。第一步:补充实验数据作为一份证据,是否具备相应的证据资格 发布时间: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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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 专利案件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的审查化合物本身技术效果的实验数据,但已经明确记载了该化合物所具有的技术效果。在此情况下,原告补充提交的针对该技术效果的实验数据应被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成立,被告应该接受原告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 那么法院是如何具体考虑这一问题的呢? 第一步 明确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 对于现阶段的专利审查而言,补交实验数据本身已经不是一个新的问题。 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判断说明书 发布时间: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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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日后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针对请求人戴锦良就专利权人瑞士诺华公司(下称诺华公司)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110029600.7)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在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能否接受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以证明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笔者借此案探讨申请日后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 发布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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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中美经贸协议》看补充实验数据的前世今生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专利复审程序和司法程序中,依靠补充数据来满足可专利性的相关要求,包括对公开充分和创造性的要求。”显而易见,该条规定所针对的正是我国当前专利实务中,尤其是药品专利审查中受到普遍关注,同时也饱受争议的申请日后补充提交实验数据(以下简称补充实验数据[2])的问题。 对于补充实验数据,我国的历次《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均没有规定,但在各版《审查指南》中均有涉及且相关规则屡有变动。由于该 发布时间: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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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审查过程中“实验数据”的非必要性(作者:姜小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弁言小序】 审查指南中归纳了五种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情形,其中,第(5)种是: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医药、化学领域的技术效果可预测性不高,往往需要用实验数据加以确认,继而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过程中,申请文件是否“给出实验证据”会成为关注重点。本文将围绕 发布时间:201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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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案件中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需要考量那些要素?发布时间: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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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1016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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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ip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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