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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星尔克”诉“鸿红星尔克”案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原告注册的“鸿星尔克”名称,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侵害了原告商标的专属使用权。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主观过错、被告销量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商标凝结着企业的信誉,承载着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是重要的无形资产。这种“商标攀附
发布时间:2023.10.11 -
被告全方位模仿、攀附原告荣耀商标,500万元赔偿获全额支持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7.14 -
力口力口≠加加,拒绝商标攀附行为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不少汉字拆开是一个字,合起来是另一个字。月半合在一起是胖,立早合在一起是章。 但是对于商标来讲,类似的使用场景、服务类别,相似的文字样式,搞不好就变成“误认”,影响商标使用。我们来看看下面这种情况。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4日,浙江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电器公司)申请注册第33302313号“力口力口”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
发布时间:2022.02.10 -
工商总局:恶意抢注商标 依法驳回没商量
人民网北京1月10日电 (邢郑) 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大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抢注知名度较高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占有公共资源、反复抢注等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面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日趋规模化、专业化的形势,商标局通过优化审查分文流程,对典型恶意申请类型及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在审查环节,对认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
发布时间:2018.01.11 -
“依药”攀附“伊药”商标及字号,商家玩谐音梗蹭“名牌”构成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
。 二、B药房公司及其连锁药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A医药公司在先使用“伊药”字号,且在先注册并持续使用“伊药”商标,使该字号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B药房公司及其连锁药店成立在后,知道“伊药”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但在医药零售等经营范围使用与A医药公司字号在文字构成及读音上近似的“依药”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B药房公司及其连锁药店将“依药”作为其字号使用,主观上有攀附A
发布时间:2025.07.14 -
对他人商标进行说明性使用的认定
蔡伟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案情回放】 原告九牧厨卫公司系“九牧”“JOMOO九牧”系列商标权人。“JOMOO九牧”商标在2011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腾昌五金电器商行销售原告公司产品,在店铺门栏上突出使用“JOMOO九牧”商标,在店招上标示“JOMOO九牧专卖店”字样。原告认为,被告并非原告专卖店,其行为属于对原告商誉的攀附,破坏了原告的营销体系,构成商标
发布时间:2018.09.07 -
赵一鸣胜诉,恶意攀附商标无效 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8.11 -
国外公司的名称,在国内注册使用,可行吗?
商品存在关联。 再次,从B精工设备公司的主观状态看,B精工设备公司与A科技公司曾有商业联系,接触并知晓他人存在在先权益,但依然不避让地将与相关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并曾起诉他人商标侵权,系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攀附使用,主观恶意明显。 综上,B精工设备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A科技公司在先使用相关标识的情况下,仍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上使用与A科技公司的近似标识,其攀附A科技公司商誉
发布时间:2025.12.25 -
快团团糯米福利社恶意攀附“FILA”二审改判赔362万余元
近年来,我国人民法院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违法侵权成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日前审结的一起涉及知名时尚运动品牌“FILA斐乐”的商标侵权纠纷中,认定被诉侵权一方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且侵权行为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将赔偿金额由一审判决的50万元改判为362万余元。 “惩罚性赔偿兼具补偿与惩罚的双重功能,该案判决结果有力打击了不法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24.09.13 -
开设外卖店铺“蹭名牌”,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
外卖已成为当前快节奏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线上餐饮领域也出现了个别经营者恶意攀附商标专用权人的知名品牌,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情况。此种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切身利益,更侵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和长期积累的商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日,江岸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外卖店铺恶意侵害“彭厨”商标权纠纷,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其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一、案情回顾 彭某系“彭厨
发布时间:2026.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