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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家看生物多样性保护:当资源占有遭遇技术占有要花费高额的代价来购买这一成果。这种资源与技术占有的矛盾,影响了资源占有国合理保护、管理物种多样性资源的积极性。 1992年,157个国家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明确了资源占有国的权利。其中规定:“确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的主权权利,因而可否取得遗传资源的确定权属于国家,并由该国家法律行使。”在张建伟、杨志敏看来,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规定,“它直接否定了生物资源是人类共同财富的传统思想和主张”,确认 发布时间:20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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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CEP传统知识数据库条款:析解、例证与应对创新安排并非空穴来风,亦非一蹴而就,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源流、厚重的实践根基以及广博的文本蕴涵。 (一)缘起 东盟较早关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问题。2000年制定了《关于获取生物与遗传资源的东盟框架协定草案》(下文简称《框架协定》)。该协定虽未正式生效,但体现了东盟早期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态度与主张。 2007年《东盟环境可持续宣言》自然资源保护部分提到改进获取、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公正惠益分享 发布时间: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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