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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种子被灭活处理后侵权人仍应赔偿损失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三起涉及对侵权种子作灭活处理后如何认定赔偿责任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关联案件。三案判决认定,未经许可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构成侵害他人品种权,侵权人在承担采取灭活措施的责任后,品种权人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的,应予支持。 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是“裕丰303”“中科玉505”杂交玉米种的品种权人。吴某未经许可,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繁育“裕丰303”玉米种207
发布时间:2023.03.17 -
西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诉广州沃某模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二)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关于沃福公司是否侵害了涉案软件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经原审法院证据保全,在沃福公司的电脑上明确显示了13套NX系列
发布时间: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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