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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界限分析
现行刑法关于涉著作权的犯罪共有两个条文[1],涉及两个罪名,即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于该两个罪名的理解与适用,特别是两个罪名之间的关系,应该说,通常不会产生歧义,但2007年4月5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二)》)第二条[2]将“复制发行”解释为“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
发布时间:2023.06.16 -
热门手办遭侵权,知识产权如何保护?
万余元。这也成为对于几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销售额达到了50万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于通过直播间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廖某某等人的量刑,除了销售量和销售金额,还应该考虑互联网的传播度。廖某某等人开立了六个直播间,网络带货销往全国各地,涉及成功订单1万多条,销售金额达到了54万余元。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网络直播间运营者廖某某
发布时间: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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