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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此类案件的审理中,争议焦点往往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本文拟结合相关案例,就此类案件中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过错”的认定做简要分析。 01 法院主流观点认为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3.06.25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何以担责
原则负责;第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致害中的过错应当如何认定。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过错负责。服务提供者究竟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在理论上存在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争。有人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质上属于产品,其服务提供者应当如同产品的生产者一样承担无过错责任。显然,生成式人工智能致害不宜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方面,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来看,除了替代责任以外,其他无过错责任
发布时间: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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