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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批量维权公司不享有实体权利还敢起诉?法院裁定:非适格原告,驳回起诉!
近年来,商业性公司进行著作权维权的案件数量大增,形成产业化、链条化、逐利化的批量维权模式,市场化的趋势明显。其中诸多商业性公司仅从著作权人处获得作品维权的权利,并未真正获得包括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在内的实体权利。对于仅获得著作权维权权利而未获得实体权利的商业公司,以自己名义的起诉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直为司法实务界所普遍关注。近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以授实体权利之名行仅授诉权之实
发布时间:2025.04.16 - 
            
“自助创建网站”软件批量维权案
链接构成侵权为由,针对不同的网站经营者及建站公司,在全国提起9000余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个案诉请金额为几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各地一审法院针对上述案件分别作出判决,赔偿数额总体偏高且标准不一,相关维权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居高不下。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相关上诉案件,在二审补充查明长沙米某信息技术公司以大规模批量诉讼获取高额收益作为其商业运营模式等事实基础上,区分类型分别作出示范性判决,对一审法院确定
发布时间:2024.08.21 - 
            
“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批量维权案
,而被诉侵权产品价格低、利润薄,贺兰县晨某通讯部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小,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失低于法定赔偿数额下限,故酌情确定本案侵权损失,判令贺兰县晨某通讯部赔偿深圳源某电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深圳源某电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针对“自拍杆”等专利批量维权案件,积极推动溯源维权;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加大侵权惩处
发布时间:2024.08.22 - 
            
卢某某vs 东吉社(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财产权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批量诉讼牟利而非通过实际使用获利。卢某某的“微量”传播行为并未对某乙公司就涉案作品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商业使用行为造成实质替代,或对其市场获利产生显著影响。 第二,卢某某的违法获利极小。从卢某某的销售金额及销售数量看,其每笔链接的售价为3.98元,且月销仅3笔,分摊到涉案作品的图片,其违法获利微乎其微。 第三,某乙公司提起的批量维权诉讼已显著降低其在个案中的维权成本。 综上
发布时间:2025.10.11 - 
            
“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批量维权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侵害专利号ZL201420522729.0、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无需支付经济赔偿或维权费用;2.一、二审诉讼费由源德盛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并非新的侵权案件,而是(2018)粤73民初495号判决(以下简称前案495号案)未执行完毕的部分。前案495号案判决后,因源德盛公司并未对品创公司在该案中的库存产品申请强制执行予以销毁,本案中,源德盛公司
发布时间:2024.10.23 - 
            
“自助创建网站”软件批量维权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某学校仍应负担某科技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根据涉案诉讼的性质、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权利人市场整体维权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合理费用的具体金额。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2021)苏05民初589号民事判决
发布时间: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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