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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市场销量大但技术方案实施不具有正向价值引导不应认定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商业成功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手机计步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明确了基于商业成功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合理性基础是技术方案的实施能够创造较高的社会经济价值,如果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不具有正向价值引导,不符合主流的社会规范和期待,即使专利产品市场销量大,也不足以认定其获得专利法意义上的商业成功。 该案中,包某系一种名称为“手机计步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24.11.27 -
商业成功在发明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思路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请求人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冷泉港实验室、渤健马萨诸塞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专利权人)之间的诺西那生钠注射液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下称涉案专利)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本决定针对商业成功在发明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思路进行了深入分析。 本案涉及201710003678.9号发明专利。本案中,发明保护某已知药物化合物在制备治疗一种罕见病中的医药用途。请求人提交
发布时间: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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