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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差异
《新品种保护条例》都对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有相关规定。但目前部分农民存在种子生产销售行为,导致市场种子质量参差不齐、来源难以追溯,侵权企业还委托农民大规模生产销售,让品种权利人难以追究责任,同时农民年年种自留种导致品种特性退化,影响小麦产量。因此,准确界定和规范农民自繁自用行为,平衡农民与育种者利益分配十分必要。 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各有侧重,共同保障着农业的健康发展。了解它们的差异,有助于
发布时间:2025.02.26 -
武威金某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伟某作物育种科技有限公司、武威市古浪县永丰滩镇某河村村民委员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做试验示范,审定一旦通过就可以立即进行商业化生产,在通过审定前三年时间内形成商业规模。金苹果公司金某果公司的赠送种子行为系“试验示范”,是将试验示范与审定同时进行,该行为并非出于商业目的,而是为培育品种。(三)被诉侵权行为仅是为培育新的植物品种,生产用于新品种审定、区域性试验示范等科研活动的种子,因此金苹果公司金某果公司的行为没有给伟科伟某公司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失。 伟科伟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
发布时间:2025.12.11 -
涉品种审定的生产行为是否属于“为商业目的”的认定 含判决书
农村局现场检查并抽样,某农业股份公司在被诉侵权种子种植地块种植杂交种玉米共约210亩,将父本抽样并进行司法鉴定,与“金系865”标准样品差异位点数为0,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某农业股份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某育种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某农业股份公司提出上诉,认为被诉侵权行为仅是为培育新的植物品种,生产用于新品种审定、区域性试验示范等科研活动的种子,不属于“为
发布时间: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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