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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场环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寄生式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同时具备混淆性、攀附性、侵占性、攫取性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方式。具体是指同业竞争者通过相同或相近的经营形式实施混淆行为,以攀附他人商誉、侵占他人个性化技术、智力劳动或投资成果为目的,攫取他人经营成果,对竞争利益造成直接侵害。与“傍名牌”“搭便车”行为相较,“寄生式不正当竞争行为”系以“鸠占鹊巢”的形式直接侵占他人的经营资源,侵蚀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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