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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
发布时间:2019.11.12 -
市监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要求,制定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的具体适用标准和条件,为经营者和执法机构提供更为清晰明确的指引,根据法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3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
发布时间: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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