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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适当性认定
检索查阅后,可以看到,原告大比例的败诉中有超过30%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涉及原告主张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适当,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保密措施“标准的判断。当法院认定权利人未能对涉案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则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原告诉讼请求即被驳回。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适当性,将直接决定商业秘密维权诉讼的结果,也直接影响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的有效性。 那么,如何确定针对某
发布时间:2021.05.24 -
竞业限制协议对普通劳动者是否适用?
不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普通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从事相同行业是否要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主要从事玩具盲盒直播销售业务。2021年12月,李某入职该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负责来货入库登记和打包发货,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李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A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00元;如李某违反
发布时间: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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