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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适当性认定
检索查阅后,可以看到,原告大比例的败诉中有超过30%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涉及原告主张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适当,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保密措施“标准的判断。当法院认定权利人未能对涉案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则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原告诉讼请求即被驳回。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适当性,将直接决定商业秘密维权诉讼的结果,也直接影响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的有效性。 那么,如何确定针对某
发布时间:2021.05.24 -
竞业限制协议对普通劳动者是否适用?
不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普通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从事相同行业是否要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主要从事玩具盲盒直播销售业务。2021年12月,李某入职该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负责来货入库登记和打包发货,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李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A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00元;如李某违反
发布时间:2025.07.01 -
侵犯商业秘密罪实行行为的司法认定
谋取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这是商业秘密保护救济的着眼点,也是刑事制裁的发力点。 综上,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的直接客体或具体法益之一,除了契合前置法的规范内容外,重要的实质依据是——它契合了商业秘密排除他人干涉禁止权的特征保护,实现了对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秘密性)核心要件的控制保护。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实行行为的认定 1.法益指导下不正当抑或违约获取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以
发布时间:2026.07.27 -
商业秘密非直接使用的司法认定
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实践中,一般将该三种商业秘密使用形式称为直接使用、改进型使用和消极使用,后两种也可称为非直接使用。 直接使用是最典型、最常见的商业秘密使用形式,司法实践对其已积累成熟的认定经验,并形成了“接触+实质相同-合法来源”的认定规则。《商业秘密规定》又对接触、实质相同、合法来源的具体认定做了规定。关于改进型使用、消极使用,在《商业秘密规定》出台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
发布时间:2025.09.17 -
“持有型”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司法认定规则之厘清与再造
使用、披露,但仍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置于被外泄的危险境地,此种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对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和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都提出了新的难题。 一、透视:“持有型”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临摹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科技创新国家战略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之间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需求和维权诉讼纠纷都随之增加。实践中,企业会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其商业秘密,包括制定企业内部
发布时间:2026.03.04 -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旨】 1.如被诉侵权人基于其在先实施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已非法获取和使用了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被诉侵权人有再次实施行为,而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的,可以认定权利人有关被诉侵权人继续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主张成立。 2.员工在原单位任职期间,通过配偶等案外人隐名持股的方式设立公司并参与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该员工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如
发布时间: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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