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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请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请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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