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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某日报社 被异议人:某农业开发河北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太行泉城”指定使用于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矿泉((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并提供了邢台市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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