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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者荣耀”案看作品名称在先权益的保护
背 景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王者荣耀”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王者荣耀”在“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损害了腾讯公司基于在先作品名称“王者荣耀”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做出裁定。该一审判决的出炉,再次引起了业内人士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在先权益保护的广泛热议。 法律基础 《商标法
发布时间:2020.06.29 -
关于商标法中“在先作品名称”权益保护的司法适用
摘 要: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在先作品名称”“在先角色名称”等权益进行保护时,通常需考虑以下因素:作品是否在著作权保护期限之内;作品名称、角色名称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作品名称、角色名称与诉争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作品、角色及其衍生产品的类似程度或关联程度;将作品名称、角色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是否容易
发布时间: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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