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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称,其已尽到出版发行者的审查义务。 裁判结果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某是适格的原告,案涉木雕作品的雕刻工作并不只是对平面图稿的立体复制,而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百鸟朝凤》木雕作品是图稿绘制和木雕雕刻者创造性劳动的共同成果,杨某和卢某对作品的完成均作出了独创性贡献,杨某和卢某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其系案涉《百鸟朝凤》木雕作品的唯一著作权人而排除对方的著作权。故判决驳回杨某、卢某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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