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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本地经营者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极为近似的争议商标,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案情解析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是我国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总结商品和服务划分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核心功能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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