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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均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且B公司并未实际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因此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 被诉侵权信息是在涉案商业秘密信息基础上修改、改进而来,或是在涉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规避错误研发思路而获取,即便被诉侵权信息与涉案商业秘密信息在呈现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构成对涉案商业秘密信息的改进型使用或者消极使用。据此,法院判决B公司、吕某、周某、蔡某立即停止侵害A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连带赔偿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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