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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探索“先使用后付费”机制和模式,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市内外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高校院所)已获授权且有效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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