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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无法定案”的机械司法,也防止了“仅凭名称即认定侵权”的主观臆断,尤其适用于观赏花卉等“标准样品留存少、分子检测方法未完全适配、植物特征特性的可视性较强”的品种,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事实认定路径,有效解决了实践中权利人面临的“分子检测难、侵权认定难”的困境。 该两案确立的裁判,为“研发周期长、检测条件有限”的育种成果提供了有效保护,解除了育种主体“不敢创新、不愿维权”的核心顾虑,通过“个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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