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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蝴蝶兰品种系同一品种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在创某公司未能提交育种来源等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创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在“缤纷雪玉”蝴蝶兰品种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同样的综合评判规则,认为被诉侵权“雪玉”植株使用了授权品种“缤纷雪玉”名称的核心识别要素,被诉侵权植株的主要表型特征与授权品种“缤纷雪玉”相比具有高度相似性,且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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