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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5-18-2-488-001)。 入库编号 2025-18-2-488-001 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 不正当竞争 数据集合 数据搬运 经营性利益 【裁判要点】 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其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对于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或者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网络平台经营者或者其他权利人
发布时间:2025.10.21 -
崔国斌:公开数据集合法律保护的客体要件
内容提要:内容公开的数据集合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这里假定立法者将来会选择特殊产权模式来保护此类数据集合并且仅仅赋予收集者有限排他权(公开传播权)。在此类立法下,受保护的数据集合应满足如下客体要件:第一,数据集合的条目处于公开状态;第二,具有实质量的数据条目;第三,收集者付出实质性的收集成本。除此之外,该立法无需考虑数据收集行为的合法性、数据的时间敏感性、收集者
发布时间: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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