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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商标法》规定商标“撤三”启动主体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但近来商标局在审查“撤三”申请时发布的新要求实际上提高了公众“撤三”能力门槛和消解了公众“撤三”意愿,造成商标“撤三”申请主体范围的实质性限缩。商标“撤三”事由涵盖基于公权利益的公共事由和基于私权利益的相对事由,建议基于事由性质和权利属性的不同,对商标“撤三”启动主体进行类型化划分并设计差异化补正要求,再从商标使用激活和闲置商标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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