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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跳”到竞争对手公司,法院判了
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却在辞职后入职“老东家”的竞争对手公司,不料被“老东家”发现会有什么后果?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9年5月入职A公司,担任业务拓展专家。2021年6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公司有权在王某离职时要求王某承担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竞业限制义务。2021年11月,王某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日,A公司向王某送达《离职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告知函
发布时间:2025.11.11 -
用人单位与普通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该如何认定?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发布时间: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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