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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999年8月1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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