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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生产者主张其为提供品种审定所需种子进行生产故不属于“为商业目的”的,应当结合其是否已经完成育种、生产规模是否超出审定中比较试验所需用种数量、是否存在其他目的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关键词】 民事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品种审定 为商业目的 【基本案情】 某育种科技公司诉称:其系品种权号为CNA2008****.4、名称为“金系865”玉米植物新品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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