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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海量公开的新闻数据成为舆情服务的重要基础,但“公开可及”是否意味着“任意可用”?近日,福州中院审理的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给出明确答案:即使新闻内容公开发布,但由海量单个新闻聚合而成的数据集,属于平台通过技术与资金投入后加工、运营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平台对前述新闻数据集享有可受保护的竞争性利益。 案件详情 腾某公司一方共同运营腾某网、腾某新闻 APP,通过持续的技术投入、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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