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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 目录 第一章 司法文书 第二章 司法外文书 第三章 一般条款 本公约缔约国,希望创立适当方法,以确保须予送达到国外的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在足够的时间内为收件人所知悉,希望通过简化并加快有关程序,改进为此目的而进行相互司法协助的体制,为此目的,兹决定缔结一项公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
发布时间:2026.02.09 -
亚马某公司等与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结合《海牙送达公约》第十条第一项及美国未保留邮寄送达规定,认定涉外邮寄送达有效,其他措施系充分保护权益;王某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审理,同案亲属及一致行动人已到庭实质陈述意见,中途退庭亦不影响实体审理。实体上,法院维持专利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或结合关联判决改判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强调涉外送达需平衡国际条约遵守、正当程序保障与打击恶意规避,严惩利用外籍身份妨碍诉讼行为,丰富涉外送达司法
发布时间:2026.02.09 -
向域外当事人送达时应平衡好“采取一切合理努力”与“防止程序滥用” 含二审判决书原文
有关地址(包括其与赛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记载的境内地址和其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境内地址)送达;两次通过公告送达并均已届满法定期限。二审第二次庭审中,在法庭充分释明对王某妮的送达情况后,赛某公司和王某军仍以法院未依法向王某妮送达为由,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海牙送达公约第十条第一项关于涉外邮寄送达的规定以及美国未对该项规定提出保留等相关事实,本案中的涉外
发布时间: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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