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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新产品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含判决书全文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发明专利行政裁决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专利权人对依据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新产品”及被诉侵权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为相同产品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事人提交的查新咨询报告及专利审查文件等证据,比较专利产品与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产品的组分、结构或者质量、性能、功能等是否有明显区别,综合判断是否为新产品。 本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江苏万某新材料
发布时间:2026.03.25 -
江苏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与镇江市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点】 关于被诉裁决程序合法性,润州区市监局执法人员持江苏省政府监制行政执法证,符合《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撤销首次裁决后,被诉裁决合议组主审员与首次裁决主审员为同一人未违法,且万某公司未申请回避;案件适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并送达裁决,程序合法;依申请现场检查并录像,程序无违法。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侵权,万某公司未充分证明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为“新产品
发布时间: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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