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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诉讼疑难分析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以下简称产品方法专利)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专利法》(2008)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在我国《专利法》(1993)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专利法》(2000)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均有类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第四条第
发布时间:2014.03.27 -
专利新产品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含判决书全文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发明专利行政裁决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专利权人对依据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新产品”及被诉侵权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为相同产品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事人提交的查新咨询报告及专利审查文件等证据,比较专利产品与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产品的组分、结构或者质量、性能、功能等是否有明显区别,综合判断是否为新产品。 本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江苏万某新材料
发布时间: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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