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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持续发布针对某科技公司及产品的负面言论,包括宣称某科技公司的产品成本极低、属于“割韭菜”,并称买过原告产品的客户都是“蠢0”,还将原告产品与违禁品、“三无”产品进行不当关联,并借机推荐其他品牌产品。此外,被告在商业合作中唆使合作博主在一定期限内不可承接原告品牌推广。 某科技公司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损害了自身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遂将某网络公司、朱某某诉至浦东法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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