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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申请实践中,部分经营主体为追求视觉独特性,采用要素繁多、结构复杂的图形标志申请注册,但审查结论往往并不理想。问题的关键在于该图形标志常难以承担商标的基本功能,即难以使相关公众识别并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其核心功能在于“便于识别”,这一属性决定了商标设计与注册审查的基本逻辑。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显著性的制度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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